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教党[2014]21号)和《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教党[2014]50号),进一步健全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教党[2004]49号),提出加强学校二级单位党委纪检队伍建设的意见。
一、二级单位党委纪检组织和人员
(一)学校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财务管理、或党委委员人数为9人(含)以上的二级单位党委设立二级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纪委委员由3人或5人组成,纪委书记由党委副书记或党委委员中同级行政副职兼任。
(二)学校在不设纪委的二级单位党委设一名纪检组长和一名纪检委员。纪检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或党委委员中的行政领导兼任;纪检委员由一名党委委员兼任。
(三)学校二级单位党委纪检队伍不增加编制,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由二级单位党委推荐,学校党委任命。纪检委员由本单位任命。
(四)学校纪委加强对二级单位党委纪检队伍的业务培训、指导和考核;每年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研讨、布置和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二级单位党委纪检工作主要任务
(一)协助本单位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及时汇报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二)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学校党委、本单位党委的决议、决定、规章制度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并向本单位党委和学校纪委报告。
(三)协助本单位党委进行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督促落实和检查考核;督促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四)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协助本单位开展师德师风和学风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五)督促本单位制定、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组织对本单位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纪、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以及科研经费、招生录取、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学术诚信等重点工作进行监督。
(六)受理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及时向本单位党委和学校纪委报告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协助上级纪委对本单位党员违反党纪问题进行调查。
(七)完成本单位党委和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二级单位党委纪检干部的工作职责
二级单位党委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纪检委员在本单位党委和学校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协助本单位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结合实际在本单位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以及师德师风和学风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工作。
(二)维护党的纪律,推进作风建设。坚决维护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各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持之以恒推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和改进“四风”工作。
(三)参加或列席本单位党政联席会,对领导班子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以及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协助本单位报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信息。
(五)协助本单位党委和学校纪委做好本单位党员违反党纪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对受处分党员同志做好教育工作。指导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召开讨论党员纪律处分的支部大会。
(六)协助本单位及时化解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主动听取群众意见,受理对本单位普通党员违纪违规问题的信访举报;
(七)参加学校纪委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接受纪检工作业务培训。
(八)承办本单位党委、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任职、换届及任期
1.学校二级单位纪委换届与本单位党委换届同步进行,由本单位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学校二级单位党委纪检干部的任职与本单位党委换届同步进行。
五、本意见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经2016年1月11日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