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解读反贪报告关键词
2013年10月29日 来源: 检察日报
(摘自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键词·突出查办大要案】
坚持有腐必反
“10月22日,曹建明检察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报告,让人联想到1989年高检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相关报告的情况。”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说,从这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打击腐败方面做出的不懈努力。
曹建明检察长的报告中指出,检察机关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立案侦查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368人,其中厅局级1029人、省部级以上32人。
任建明认为,大案要案一直以来是打击腐败的重点,这是非常正确的。打击腐败必须坚持有腐必反,无论是“老虎”还是“苍蝇”都应当查处。如果忽视了对“小腐败”的查处,就会导致腐败很难从整体上进行控制。
任建明十分赞同十八大之后中央提出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态度。他说,对待腐败,我们必须坚持“零容忍”,一块钱的贿赂也是贿赂,犯罪的性质不变。
曹建明检察长的报告还透露,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贿赂犯罪的查办力度,立案侦查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65629人,故意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嫌疑人23246人。2008至2012年查处的受贿、行贿犯罪人数比前五年分别上升19.5%和60.4%。
“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行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为检察机关所认识和重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正在逐渐加大。”任建明说,贿赂一定包括行贿和受贿两方,受贿和行贿都是犯罪,从实际个案来看,究竟是行贿人拉拢腐蚀对方的危害性大,还是收受贿赂方的危害更大,很难简单地下结论。
任建明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对待行贿受贿的问题上“不相伯仲”,各国往往也是给予行贿受贿双方同样的惩罚。而我国刑法在政策上重受贿轻行贿,实际执法中,司法机构独立性不够、机构授权不足,很难使用像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执法机构的调查权,能否突破案件,严重依赖于行贿者的检举揭发,行贿者立功可减免罪责,造成对行贿打击不力。
“假如行贿人拉拢腐蚀别人后,判处的刑罚很轻,回头又再拉拢腐蚀别人,那么,受贿就很难得到比较有效治理。”任建明表示,实行行贿与受贿同罚的原则,才能有利于整体控制腐败。
【关键词·专项查办】
办案瞄准重点领域
曹建明检察长在报告中指出,检察机关坚持把服务大局、促进发展作为反贪污贿赂工作的重要使命,围绕中央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重大部署,组织开展一系列专项查办工作。
2008年和2012年,高检院分别部署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专项工作。今年,全国检察机关又集中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
“检察机关选择腐败严重的领域,选择对经济社会发展,对改革转型有严重影响的领域,投入更多的力量打击腐败,非常值得赞赏。”任建明说,把有限的司法力量投入到重点司法领域,不仅对控制腐败有好处,也对我国改革、转型、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近几年,检察机关开展的专项行动,不仅对打击腐败非常有力,也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符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精神和宗旨,对于赢得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对维护社会的稳定,都具有很大的政治意义。”任建明说。
任建明认为,惩治腐败,一方面我们要加大打击力度,另一方面,也要重视我国法律制度与当前社会形势不适应的地方。应该加快有关法律的修订完善,使其充分发挥治理腐败应有的作用。
任建明表示,从过去若干年来看,我们不仅要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同时也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关键词·从源头上预防】
形成反腐警戒氛围
曹建明检察长在报告中指出,按照中央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加强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共向发案单位、相关部门提出预防建议178185件,促进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预防胜于打击,预防始终是治理腐败犯罪的基本路径,可以起到长远的效果。”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科院党委书记张远煌说,178185件预防建议表明,检察机关办案质量上有新的提高,办案理念有新提升,不是就案办案,而是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权力运行和监督方面的缺陷、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或建议,这是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充分发挥职能的重要渠道。
张远煌说,报告中还提到,检察机关围绕灾后重建、南水北调等37904个重点工程项目,深入开展专项预防工作。这是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领域提前介入,主动介入的重要体现。针对当前职务犯罪发生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岗位,展开积极主动的预防,而不是犯罪发生后再去查处,预防活动取得的社会效益包括法律效益,与打击相比意义更为深远和重要。
针对报告提及的“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实现全国联网,共受理查询311.9万余次。”张远煌表示,通过数据化的档案建设了解行贿犯罪的状况,是检察业务建设的一项重大突破,对预防职务犯罪意义重大。行贿犯罪档案的建立对经济活动中遏制权钱交易这种腐败现象有很强震慑性。而行贿犯罪档案实现全国联网,有利于资源共享的情况下,形成一种大范围的警戒氛围。
除了检察建议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之外,建立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也是曹建明检察长在报告中提到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亮点之一。
张远煌认为,新时期检察工作在注重实务的同时,也注意经验的积累、研究和总结。年度报告本身有多方面的功效,对检察工作来讲,是对检察工作的回顾、总结和提高,对检察机关下一步工作的开展和部署具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另一方面,年度报告提交党委、政府,对于如何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角度上推进、支持检察工作,尤其是全方位部署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总体考虑方面,具有很强的决策参考价值。
张远煌表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将检察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整体思路中,获得党委、政府的认同和支持。年度报告对于促进职务犯罪相关方面的理论研究,改进和提高反腐倡廉方面的对策措施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健全举报机制】
能举报敢举报愿举报
2008年1月至今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51350件,其中,群众举报48671件,占32.1%。曹建明检察长报告中的这句话给河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教授崔会敏留下深刻印象。
“检察机关接受群众举报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的数量和比重说明,检察机关现在运用举报机制已经比较纯熟,将其上升为有效惩治职务犯罪的手段。”崔会敏说。
在崔会敏看来,报告中有关健全举报机制的内容,表明了检察机关在着力构建良性举报机制,让群众“能举报、敢举报、愿举报”的决心。
“以往传统的举报方式,群众举报成本较高。而检察机关着力构建电话、网络、来信、来访的综合平台,为群众‘能举报’提供了便利。”崔会敏说,近年来检察机关开通全国统一的12309举报电话,高检院和1161个地方检察院建立网上举报平台等,大大方便了群众举报。
所谓“敢举报”,在崔会敏看来,突出体现在检察机关在收到举报后采取的措施上。如及时核查处理媒体和网络反映的腐败问题,在举报线索流转的各个环节严格落实保密制度,实行举报线索集中管理、定期清理等制度,防止有案不办、压案不查,坚决惩治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及时答复等。
“群众向检察机关方便、安全地‘能举报、敢举报’后,再进一步就是‘愿举报’了。”崔会敏说,群众是否愿意举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察机关吸纳群众线索后对反贪污贿赂案件的查处率。“如果举报后没有反应,如石沉大海,群众的举报积极性就会受影响。”崔会敏说。
在谈到举报机制的完善时,崔会敏建议举报的多个部门应进一步强化信息整合。举报者往往一个线索向多个部门举报,如纪检、监察、检察,工商、农业、林业,甚至消费者协会等。这容易导致重复办案,“如果多个举报部门资源共享、整合信息,既方便了群众举报,也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关键词·一体化办案机制】
提高刑事追诉效能
“检察机关注重健全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符合检察机关的性质,可以避免来自地方的各种因素干扰,提高刑事追诉工作的效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这样表示。
吴宏耀注意到,曹建明检察长在报告中谈及“创新完善体制,提高反贪污贿赂工作水平”时表示,2008年以来,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检察机关进一步健全了反贪污贿赂工作体制。其中就包括“健全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
“这种一体化办案机制,符合检察机关的机构性质。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刑事追诉效能,就要强调上下级检察机关的一体化领导关系。”吴宏耀表示,在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检察制度中,也同样存在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拥有指令权的情况。上级检察机关以命令的方式,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采取交办、提办、督办、指定异地办理等,都是其调整追诉力量配置的体现,有利于加强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和侦查协作。
在吴宏耀看来,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机制会产生“办案优势”,即有利于克服各种来自地方和其他各种社会因素的干扰,有助于提高刑事追诉工作的整体效能。他对报告中“高检院对1186件重大案件组织专案侦查、进行挂牌督办”表示肯定。
采访中,吴宏耀也对“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提出了建议。他认为,现在对于交办、提办、督办、指定异地办理等具体标准,还缺乏法定规则。“放在法治的框架下,还是应该将具体标准明确、细化,以免办案中可能产生一些随意性。”吴宏耀说。
“还有,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机制下如果改变了管辖机关,法院的管辖并不相应改变。在交办、指定异地办理时,如果改变了管辖,上级检察机关应与上级法院沟通协调,以免后续检察机关移送同级法院起诉的时候,法院却没有管辖权。”吴宏耀建议检察机关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关键词·规范化建设】
公正执法的保障
“反贪污贿赂工作也是检察机关重要的执法活动,规范化是公正执法的重要保障。”10月27日,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认为,曹建明检察长报告中所提出的“加强反贪污贿赂工作规范化建设”意义重大。
李成言认为,规范化首先应该体现在对检察机关管辖、受案、立案、交办等侦查环节的程序规范上。“必须严格依照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的程序进行。”李成言说。
“规范化建设,还体现在对反贪办案过程中的同步监督上。”他注意到报告中所提到的“组织开展同步录音录像等专项检查”的内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特别重要,是保障反贪办案工作有效性、公正性的重要依据。”李成言表示,如在不久前进行审理的薄熙来案件中,“同步录音录像”就发挥了非常好的作用,特别有说服力。
在李成言看来,规范化建设要求反贪办案工作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到“阳光、公开”。多吸收来自人大、政协、律师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改进不完善的地方。他认为,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的“解决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受利益驱动办案、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突出问题”并进行的长效机制建设,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规范侦查取证活动”是李成言特别强调的。在他看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而且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检察机关在反贪污贿赂工作中一定要杜绝此类倾向。
【关键词·高压态势】
回应民意的体现
检察机关如何做到“老虎”、“苍蝇”一起打?李成言认为,曹建明检察长作报告时承诺的保持惩治贪污贿赂犯罪高压态势,很好地回答了这一问题。
在李成言看来,保持“惩治贪污贿赂犯罪高压态势”有利于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方向强有力地开展。“高压态势”也是考虑反腐败斗争全局的需要,当前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滋生,反腐败斗争严峻复杂,所以检察机关有必要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
“保持高压态势,也是检察机关对广大群众、社会舆论反腐败的强烈要求的一个回应。”李成言说,检察机关保持“高压态势”,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这种通过司法活动回应民意的举措,可以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升群众对反腐的信心。
如何实现“高压态势”?李成言认为,检察机关应进一步突出办案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案件;深入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工作;加大对行贿犯罪惩处力度等。
李成言特别强调了“追逃追赃”的重要性。“长期以来,我国反腐败斗争中的追逃追赃难度增大,成本过高。这不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而且对我国的政治经济都产生极大的破坏。”李成言建议,检察机关要着力完善境外司法协作等机制,加大境外追逃追赃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