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所选案例是从相关媒体、高校纪委网站等收集汇编而成 

 

1.北京某高校于某受贿案

 

    北京某高校艺术学院舞蹈系原系主任于某,收取2名考生家长10万元好处费,并在专业课考试中给予考生帮助。因两名考生在高考中文化课“不达标”,均未能被录取。事后,于某虽将10万元退还给考生,但并未逃脱法律的制裁。于某因受贿罪被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04年至2005年期间,考生家长杨某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于某,请于某对孩子小杨进行指导。于某提出希望考生家长以“捐资助学款”的名义给其5万元好处费,并承诺她可在招生中进行运作,帮助考生被录取。在专业课考试中,于某作为评委,也确实在艺术考试科目方面提高了考生小杨的艺术专业课分数。但因小杨在高考中,文化课考试没能达到录取标准,未被录取。事后,见事未办成,于某将5万元退给了考生家长。次年,于某再次以同样的理由,收受另一名考生家长5万元。这次,该考生的文化课分数也因未到录取标准,未被录取。因事没办成,并担心事情败露,于某又将钱退回。一名学生家长将于某举报。检方展开调查并多方取证,于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受贿过程。

    承办该案件的检察官说,于某利用职务便利,以“捐资助学款”向考生家长收取好处费,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于某两次收取了好处费属于犯罪既遂,之后虽然退回给对方,但不是出于她的主观意向。检察官称,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缴赃款,并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2.北京某高校董某受贿案

 

    董某,原北京某高校体育部女子篮球队主教练,因收受学生家长贿赂款5万元,被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间,董某利用其在该校体育部担任女子篮球队主教练,负责日常训练、比赛以及在招生过程中寻访、推荐优秀运动员的职务便利,在招收学生何某的过程中,以允诺帮助何某进入该校学习为由,先后两次收受何某之父何先生(另案处理)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

  2009年6月23日,该校纪委监察室收到何先生对上述情况的举报信后,于6月25日将该情况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映。6月29日,被告人董某在得知学校纪委找其了解情况后,将涉案赃款人民币5万元上交该校纪委,并向学校纪委说明上述款项系何先生支持该校女子篮球队的赞助费。当日,被告人董某被侦查人员从学校纪委办公室带回检察机关接受调查时承认人民币5万元系其从何先生处收受的贿赂款,后于同日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董某向校纪委投案时,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同时结合被告人董某已将赃款上缴,认罪、悔罪态度好,故法院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最后,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3.山东某高校李某、于某受贿案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烟台某高校体教部原主任李某等人受贿案审结完毕,4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及缓刑等。高校艺术、体育专业招生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腐败滋生的问题值得关注。

    2006年12月13日,十几名群众向烟台市检察院举报:烟台某高校体教部主任李某及秘书宫某等人,利用招生之机,受贿钱财十几万元。

    办案检察官行程近万公里,先后取得李某及秘书宫某涉嫌受贿罪的证据419份,在那些为入学无奈向李某行贿的考生家长中,有70%是刚刚越过温饱线的农民。

    2007年1月24日,芝罘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李某及其秘书宫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07年8月15日,经芝罘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分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宫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随后,李某的继任者,体教部副主任于某在2007年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中也有受贿嫌疑。

    2007年12月,在于某交代问题之后,办案检察官又挖出了于某的秘书孙某受贿案。二人相继被芝罘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刑事拘留。

    2008年2月4日,距离检察机关立案仅48天,因归案认罪态度较好,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对于某及孙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4.湖北某学院赵某受贿案

 

    赵某,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新乡市,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原系湖北某学院民乐系主任,古筝专业副教授及武汉音乐学院招生委员会委员。因涉嫌犯受贿罪,与2008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原审判决定认定:2004年2月的一天,报考该学院的湖南省桂阳县考生左某的父亲在得知被告人赵某是该校民乐专业招生考试面试评委后,为了得到被告人赵某的关照,使左某在古筝考试中顺利面试通过,在被告人赵某家中送给其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赵某予以接受。

    2004年2月的一天,报考该学院的湖南省长沙市考生卢某的母亲周某在得知被告人赵某是古筝专业招生考试评委时,为了得到被告人赵某的关照,使卢某在古筝考试中通过,周某在被告人赵某的家中请求其给予关照,被告人赵某应允。后卢某被该学院录取。同年9月的一天,周某在被告人赵某的家中,送给其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赵某予以接受。

    2007年2月的一天,报考该学院的湖南省衡阳市考生陈某的母亲谭某在得知被告人赵某是该校古筝专业招生评委,为了使陈某在古筝考试中顺利通过,在被告人赵某的家中请求其予以关照,被告人赵某应允。陈某被该校录取后,为了感谢被告人赵某的关照,同年9月的一天谭某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赵某予以接受。

    综上,被告人赵某在2004年2月至2008年2月期间,在担任该学院招生委员会委员及招生考试民乐专业面试评委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十二次收受考生家长贿赂的人民币548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赵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主动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并退清全部赃款。

 

5.海南某党校方某贪污行贿案

 

    方某,男,原海南某党校副教育长兼成人教育部负责人。

    方某自2000年3月至2004年6月,利用负责招生培训等职务之便,采取逃避财务监督、隐瞒收支情况、不建账目、不保存财务凭证、公款私存等手段,共计侵吞公款638万余万元人民币。

    为取得该校原副校长叶某对其在财务管理上违规办事的支持,实现将其妻林某转为党校聘用临时工并享受正式职工同等待遇等,方某先后14次向叶某行贿现金总计19万元人民币和1万元港币。

    2005年12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方某犯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方某坦言:“当有实权的官没几年了,先捞点钱再说。当时只想捞上几万元。谁料,鬼使神差,一发不可收。”

    其实贪欲就像滚雪球,越滚越大,直到你的良心无法融化它。

 

6.四川某高校金某受贿案

 

    利用手中掌握的大学补录名额,四川省某高校招生就业处原处长金某收受两中学校长贿赂款206万元,并将这两所中学不符合补录条件的349名考生录取。日前,经四川省高级法院终审,金某被认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金某原系四川某高校招生就业处处长,主要负责学校补录工作。2004年,河南省郑州市某中学校长张某找到金某,要求其帮忙招录自己学校的落榜学生,并承诺会重金感谢。当年10月,金某将该校28名落榜生作为补录生招收到本院。随后,张某将56万元的农行储蓄卡和存折送给了金某。

    随后在2005、2006年,金某又继续违规招收该学校的218名落榜生,并收受张某的贿赂款共计70万元。与此同时,金某还违规招收河南省郑州某中学103名落榜生,并接受该校校长李某的贿赂款80万元。

    2007年4月,四川省检察院掌握了金某受贿的线索后,着手调查此事。金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退清了所收钱款。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金某不服,上诉到四川省高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终审认为,金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0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四川某高校马某受贿案

 

    为牟取非法利益,四川某学院招生就业处处长(正处级)马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以虚构教师子弟、定向生的名义点录多名不符合学院录取条件的学生,并大肆收取招生中介送来的“好处费”。

    今年45岁的马某出身永兴县一农户家。1986年,马某从郴州某校中文系毕业后留校,成为校办公室一名普通的干事。10年后,他被提拔为校保卫科长,1999年,调任校学生工作处处长(兼管招生就业)。2003年,郴州某校与当地另三所学校合并为某学院,升级为本科二批招生学校。马某成为该学院招生就业处处长。自2004年以来,马某负责编制、拟订学院的招生计划,协调、指导、组织招生录取工作。活动能力极强的马某发现了招生过程里的生财之道,开始在职务犯罪的道路上越陷越深,直至东窗事发,沦为阶下囚。

    马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将多名湖南省未达到本科二批控制分数线的学生的信息推荐给学院招生就业处的招生承办人,以教师子弟或定向生的名义予以点录。事后,检察机关查明,2006年至2007年,马某共计受贿87万元,除送给相关人员13万元外,自己实得7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构成了受贿罪;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招生制度,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2009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追缴马某违法所得74万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