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所选案例是从相关媒体、高校纪委网站等收集汇编而成
1.北京某高校潘某等挪用公款案
潘某,女,原系北京某高校外宾招待所会计;程某,男,原系北京某高校外宾招待所出纳;程某,男,原系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1995年4月,在北京某装饰装修公司担任经理的程某个人欲成立家装公司,因缺少注册资金,就唆使在公司作兼职会计、出纳的潘某、程某二人从其管理的该校外宾招待所公款账户内挪用50万元注册公司使用,后程某于1995年5月将50万元归还该校外宾招待所账户内。另在1995年1月间,潘某还利用管理该校外事处财务账目职务之便,私自从该校外宾招待所代管的外事处账户内,分两次将公款共计211250元以电汇的方式汇至山东某商贸公司用于其个人进行经营活动使用,后分别将公款归还。
2006年,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潘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北京某高校杜某贪污案
杜某,男,56岁,原系北京某高校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办公室主任。
在2000年9月至2006年1月间,杜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学生交纳的92000元旁听费及2350元研究生评审费占为已有,部分钱款用于交纳个人购房款。2006年3月,当学校纪委向其了解相关情况时,其如实交待了自已侵吞公款的事实。2006年4月14日,杜某到海淀区检察院投案自首,赃款已经全部退还。
杜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9435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贪污罪。2006年11月27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杜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3.北京某高校郎某受贿案
郎某,北京某高校财务处原副处长,退休一年多后因涉嫌受贿,被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郎某有期徒刑七年。
在1998年至2008年的10年时间里,郎某一直担任该校财务处副处长,负责学校经费的资金供应、调剂、增值工作。2008年2月,郎某办理了退休手续。次年10月的一天,他接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反贪局的电话,因涉嫌受贿,郎某在接受调查的当日即被拘留,11月9日被逮捕。
法院查明,郎某在2001年至2006年期间,利用担任该校财务处副处长职务便利,在办理该大学汽车配件公司向该大学借款的过程中,为汽车配件公司提供帮助,先后接受该大学汽车配件公司为其缴纳手机通话费人民币2.1万余元、购车贷款6.9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以受贿罪判处郎某有期徒刑七年。
案发后,郎某承认,按照学校规定,汽配公司向学校借款,需要他在借款手续上签字才能放款。他知道薛某给他手机、为他缴纳通讯费以及帮他还车贷,是怕借款过程中被刁难,希望他在签字时痛快点儿。“当时出于占便宜的心态,就没有拒绝。”
4.北京某高校赵某贪污案
北京某高校国际教育学院原院长赵某私设小金库,将241万元住宿费以发奖金名义和下属私分。北京市二中院终审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赵某和3名下属有期徒刑十年至缓刑不等。
2005年9月,该校决定成立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国际合作办学项目、出国培训项目和学院交给的其他相关工作。各种培训班收入按照学校与学院2:8比例分成,国际教育学院承担全部人员经费和办学成本。
当月,一直在该校出资成立的教育信息咨询中心任法定代表人的赵某,被任命为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刘某、张某和刘某则分别被聘任为该院讲师和高级工程师,几人的工资由该校财务处发放。
学院成立后,通过一家物业公司为留学培训学员租了宿舍。张某供述说,2006年以前的住宿费由财务收取。2006年初,有关部门审计认为他们没有物业经营项目,不能往账上存住宿费。最终决定,收取的住宿费由刘某保管,成了“小金库”。
最初,“小金库”在赵某名下的账户。后来,赵某和刘某等人决定以刘某名义开立私人账户,将款全部汇入,由赵某掌握密码。这些情况,赵某等人瞒过了学院的其他领导。
法院查明,2006年9月至2007年9月,赵某、刘某、张某、刘某共同商量后,由身为讲师的刘某操作,将住宿费241万元以发奖金的名义非法占有。其中,赵某分得55.5万元,刘某、张某、刘某各分得53.5万元,会计贾某(另案处理)分得25万元。赵某说,每次发钱都是有人提议,然后他把大家召集起来一起开会讨论决定。
根据学校的规定,校办企业经济收益归学校所有,按学校规定进行分配,各企业不得随意突破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不得从其他各项业务收入中坐支现金发放工资、津贴和补贴实物。
2008年6月,赵某等人分钱的事情败露,随后,4人陆续被抓。目前,赃款已经全部退缴。
据此,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年;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5.重庆某高校陈某等私分国有资产案
2005年10月,重庆某高校原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陈某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原财务处副处长冯某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原审计处处长张某以私分国有资产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原财务处资金中心主任童某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原财务处秘书兼工会主席饶某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校纪委讨论决定,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给予陈某、冯某、张某、童某、饶某等人开除党籍处分。陈某等人严重违纪违法的情况如下:
2000年9月至2003年4月期间,陈某、冯某、张某、童某、饶某5人在对外办理存款业务和代售债券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以财务处集体研究决定的名义,巧立名目,擅自决定将银行代办费,代售某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建设债券的手续费等截留不入学校财务帐,按科、处长1:2的比例用于陈某、冯某、张某、童某、饶某及另三人共同私分。私分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813790.02元。陈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62068.07元;冯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30133.13 元;张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59148.97元;童某分得赃款人民币94765.97元;饶某分得赃款71415。97元;另三人各分得赃款71415.97元。另外,在2002年9月,陈某利用职务之便,要求其他单位报销虚假发票共计人民币83789元据为己有。
从2000年9月至2003年4月期间,陈某等人巧立名目私分国有资产共计70余次,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触犯了党纪国法,被做出上述判决。
6.安徽某高校李某贪污案
李某是安徽某高校学生处学生管理科科长,负责学生奖学金的统计审核工作。李某在审核2009届毕业生奖学金统计工作中,把应发奖学金金额由73.6万余元虚报为86.8万余元,骗取了领导同意领款的批示。事后,为防止在领款时被财务部门发现问题,李某通过在奖学金统计明细表中虚列部分学生获奖种类的方法,把多报的13万余元在账上冲平,并从财务部门领取了现金支票。
贪污得手后,由于害怕别人发现自己的犯罪行为,李某一改以前通过转账方式向各学院分发奖学金的规定,自己带着现金到各学院发放。正是这种反常的违规行为使李某露出了马脚。在接到部分学院的反映后,学校进行了调查,李某的犯罪行径随即败露。安徽省蚌埠市检察院以贪污罪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