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所选案例是从相关媒体、高校纪委网站等收集汇编而成 

 

1.北京某高校王某受贿案

 

    北京某高校后勤服务总公司工程、动力、维修中心主任王某,在负责管理学校锅炉房过程中,为锅炉安装维修队及煤炭供应商等单位提供便利条件,非法收受行贿人给予的好处费17万余元。

    王某于1991年1月至2005年10月间,先后利用担任学校后勤处锅炉班班长、后勤服务总公司动力服务中心副主任、物业中心副主任及工程动力维修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在锅炉维修业务、送煤、用煤、验煤过程中,分别为锅炉安装维修队及煤炭供应商等4单位提供便利,分7次收取好处费共计17.2万元。此案一审法院认定其犯受贿罪后,王某不服,以其所在的后勤服务公司已经从该大学分离,其属于工人编制,不属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具有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为由,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二审认定,王某在涉案期间先后担任一定职务,对该校的资产负有监督、管理等职责,依法应属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一中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

 

2.北京某高校王某贪污案

 

    王某,女,1963年10月出生,原系北京某高校动力服务中心浴室澡票管理员。

    2000年11月至2004年4月间,王某利用担任该校动力服务中心浴室澡票管理员的职务便利,从动力服务中心财务领取300本一包的绿色澡票共计8包,采取隐瞒澡票数量或领票不入账的方法,将所售澡票款人民币25万元据为已有。

    2000年4、5月间,王某在向动力服务中心财务上交澡票款时,在两张结算表中减少结存余额共计人民币2000元,并将此款据为已有。

    2005年8月26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3.吉林某高校于某受贿案

 

    吉林某高校原副校长于某受贿案,于2010年11月2日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11月间,于某利用担任该校副校长、该校校区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该校新校区建设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等职务上的便利,在该校土地转让、新校区工程发包、结算拖欠煤款及分管后勤的日常工作中,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非法收受巨额贿赂,为多个请托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定,被告人于某索取、非法收受贿赂款、物合计折合360万余元,实得226万余元。法院认为,鉴于受贿款、物全部追缴,且被告人于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做出以上判决。

 

4.吉林某高校宋某、陈某贪污案

 

    宋某,男,原系吉林某高校口腔医院后勤服务中心主任(正科级)。陈某,男,原系吉林某高校口腔医院后勤服务中心电工。

    宋某、陈某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7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认定:宋某利用职务之便,在购买灯具、电料时,于2005年末至2006年10月间,采取虚开发票和将个人所用灯具款计入单位所用灯具款中一并开出发票拿回单位报销的手段,贪污公款人民币共计6397元。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在购买灯具、电料时,于2006年8月至10月间,采取虚开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人民币共计6290元。案发后,两批赃款被收缴。

    2008年10月30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两人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该校经2009年1月14日校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给予宋某、陈某开除党籍处分。依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该校经研究决定,给予宋某行政撤职处分。

 

5.湖北某高校江某受贿贪污案

 

    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北某高校原后勤保障部部长江某受贿、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万元。该校原后勤保障部副部长闵某犯贪污罪,同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至2009年,江某在担任该校学工处处长、该校出版社社长、该校后勤保障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程某、陈某、巴某等14人贿赂共计40.8529万元、美元0.6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2005年至2009年,时任该校后勤保障部部长的江某与时任副部长的闵某共同贪污公款16.5万元。江某实得赃款5.4万元,闵某实得赃款4.3万元。

    另查明,2009年5月5日,省纪委在掌握江某收受程某29.5万元(其中含江妻已退还的10万元)后,对江采取“两规”措施。江某在“两规”及被刑拘期间,主动交待了前述其他受贿及挪用公款、贪污事实。案发后,江某、闵某退缴全部赃款。江某还检举了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未能属实。

    汉江中院认为,被告人江某在办案机关仅掌握其收受程某19.5万元贿赂情形下,主动交代其他受贿罪行和贪污罪行,对其所犯受贿罪予以从轻处罚;所犯贪污罪依法认定为自首,予以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江某系主犯,闵某系从犯,二人能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6.广东某高校纪某受贿案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7日宣判一起案件:广东某高校原后勤产业集团综合部部长兼接待办主任纪某因收受近200万元商业贿赂,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法院审理查明,纪某在2008年至2010年担任广东某高校后勤集团综合部部长、接待办主任和该高校校庆办公室专职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广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某承接该高校合作开发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及配套生活服务中心,多次收受其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90万元、美元1万元。

    法院同时查明,纪某在2004年至2008年任该校后勤集团综合部部长期间,曾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向学校食堂供应肉类冻品的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陆某庆给予的贿赂款共计3万元。

    据介绍,纪某于2011年1月8日到检察院投案自首,并在归案后检举该校原党委书记邢某涉嫌受贿犯罪行为。法院认为,鉴于其有自首、立功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99.8237万元。